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66號聲 請 人 姜仁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