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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5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台灣愛力根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振宇訴訟代理人 呂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俐瑩 律師王淑靜 專利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藥事法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31號),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由林尚威變更為陳振宇,已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按本院各庭審理事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向受理事件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本院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

三、聲請人係「愛力根露明目點眼液劑0.01%」(衛署藥輸字第025294號)(下稱系爭藥品)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於藥事法第4章之1修正條文民國108年8月20日施行後3個月期限內即108年9月27日,透過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向相對人提報專利資訊(下稱系爭藥品專利資訊),經相對人於108年9月28日上午6時以預先自動設定之程式判讀而作成確認並予以登載公開的處分(下稱前處分)。相對人於修正條文施行3個月期限屆滿後,以人工調查發現系爭藥品不是藥事法第7條規定之新藥,聲請人本不得提報專利資訊,相對人也不應予以確認並登載公開,乃認前處分應屬違法,遂以109年12月7日衛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前處分,相對人並於109年12月31日下午1時44分在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實際刪除系爭藥品專利資訊。聲請人於110年1月7日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對系爭藥品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以110年度訴字第104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遂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31號)。茲聲請人認原判決與原審110年度訴字第844號、第1060號判決,就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產生歧異,爰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四、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符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之要件,所涉法令包括藥事法第48條之3、第48條之21、第48條之6第1項、第48條之8第1項等,原判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登載新藥專利資訊之行政行為定性、相對人有無審查及撤銷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專利資訊之權限,以及得適用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之新藥範圍等爭議,與本件事實高度相似且爭點完全相同之原審110年度訴字第844號、第1060號判決,就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產生歧異。聲請人認為應採原審110年度訴字第844號、第1060號判決之法律見解,方足以達成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之立法目的與制度之運作。故對此新興、重大且具普遍性之法律問題,確有透過本院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促使法律續造之必要與價值,且該歧異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並對於判決結果有影響等語。

五、經查:㈠依首揭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1項規定可知,當事人聲

請提案予大法庭之第一種類型,為「法律見解歧異」之提案。此種提案,當事人就本院受理事件,必須因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時,始符合向本院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之聲請要件。又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之第二種類型,為具有「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乃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而言。

㈡查聲請人聲請意旨係以原判決與原審110年度訴字第844號、

第1060號判決見解產生歧異,而為本件之聲請,並非以本院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已產生歧異而聲請,不生本院各庭先前裁判見解歧異,而得聲請提案大法庭之情形。又聲請意旨所指法律爭議,經核尚無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亦非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難認其具有原則重要性。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與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許 瑞 助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