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2年度聲字第509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1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雖提出○○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但仍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相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也沒有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理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的情形,有該基金會民國112年10月16日法扶總字第1120002012號函附在卷內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志 融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