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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上字第 11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鄺定凡被 上訴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顧立雄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軍人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以民國113年1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331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4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軍人保險條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