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113年度上字第263號上 訴 人 黃千鐘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鍾富澄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上訴人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以「生物可分解的組成物」申請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審查後,於108年11月4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00000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嗣參加人於110年8月20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以111年9月6日(111)智專三㈤01172字第11120880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判決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原審答辯暨原判決理由,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三、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補充論述如下: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4、7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為「一種生物可分解的組成物,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90重量百分比的聚乳酸(PLA);5重量百分比至80重量百分比的植物纖維;以及5重量百分比至70重量百分比的聚丁二酸丁二醇酯接枝馬來酸酐(PBS-g-MA)。」請求項4之內容為「一種生物可分解的組成物,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90重量百分比的聚乳酸
(PLA);5重量百分比至80重量百分比的植物纖維;以及5重量百分比至70重量百分比的聚丁二酸丁二醇酯接枝壓克力酸(PBS-g-AA)。」請求項7之內容為「一種生物可分解的組成物,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90重量百分比的聚乳酸(PLA);5重量百分比至80重量百分比的植物纖維;以及5重量百分比至70重量百分比的聚丁二酸丁二醇酯接枝矽烷偶合劑(PBS-g-Silane)。」㈡證據2說明書段落[0002]至[0015]揭示一種全生物降解的聚乳
酸複合材料,含有40-93重量份聚乳酸及1-30重量份植物纖維之成分,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一種生物可分解的組成物成分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90重量百分比的聚乳酸(下稱PLA)」及「5重量百分比至80重量百分比的植物纖維」等技術特徵,惟證據2係使用聚丁二酸丁二醇酯(下稱PBS)接枝聚乳酸共聚物(該接枝共聚物下稱PBS-g-PLA)為增韌劑,以提高PLA及植物纖維複合材料所含成分間之相容性,並提高韌性和耐熱性,而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70重量百分比之聚丁二酸丁二醇酯接枝馬來酸酐(PBS-g-MA)」、系爭專利請求項4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70重量百分比之聚丁二酸丁二醇酯接枝壓克力酸(PBS-g-AA)」之技術特徵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經核與卷內證據相符。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M.Z.Ahmad Thirmizir等於西元2013年所發表之期刊「Effect of Maleated Compatibiliser (PBS-g-MA) Addition on the Flexural Properties and Water Absorption of Poly(butylene succinate)/Kenaf Bast Fibre Composites」、Jian-Bing Zeng等人於2015年所發表之期刊「Compatibilization strategies
in poly(lactic acid)-based blends」及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案CZ000000000A、CZ000000000A說明書可知,為製造可生物降解製品,使用聚合物(PLA或PBS)為基材混合纖維作為複合材料,並透過添加以PBS作為主鏈之接枝共聚物以提升複合材料間各成分之相容性,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而以馬來酸酐、壓克力酸為接枝單體,其所含官能基均可與植物纖維表面之羥基反應,達成使複合材料各成分相容之作用。又證據3為一種可降解的嬰兒水杯用PBS複合材料,並使用PBS-g-MA作為增溶劑(即增容劑),實施例1更揭示該複合材料(總重量份為100)包含PBS 60份(即60wt%)、劍麻纖維10份(即l0wt%)及PBS-g-MA2份(即2wt%),雖證據3之聚合物係使用PBS,且PBS-g-MA含量略低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數值,惟證據2、3均為生物可分解聚合物材料技術領域,復均使用PBS接枝共聚物作為增韌劑或增容劑以達成提高生物可分解聚合物(PLA或PBS)及植物纖維間相容性之作用,且依證據2、3之實施例可知,聚合物、植物纖維、增韌劑或增容劑之份數係依製品所需熱變形溫度或耐沖擊強度而調整,則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3之PBS-g-MA應用於證據2,並調整組成比例以達最適化,或將PBS接枝壓克力酸應用於證據2。再者,證據4揭示複合材料包含40-80份之生物基樹脂(例如聚乳酸等)、20-60份之竹粉等成分,實施例11更揭示該複合材料(總重量份為101.4)包含PBS 70份(即69wt%)、竹粉20份(即l
9.7wt%),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一種生物可分解的組成物成分包含「5重量百分比至90重量百分比」聚合物及「5重量百分比至80重量百分比的植物纖維」等技術特徵,且使用硅烷(即矽烷)偶聯劑係將親水疏油之竹粉及親油疏水之生物基樹脂加以偶聯,以提高竹粉與生物基樹脂之界面相容性和黏結強度,足見以矽烷偶聯劑為接枝單體,亦可與植物纖維表面之羥基反應,達成使複合材料各成分相容之作用。
此外,證據2已揭露聚乳酸複合材料包含40-93重量份聚乳酸、1-30重量份植物纖維,以及5-40重量份之增韌劑(即聚丁二酸丁二醇酯接枝共聚物),實施例3更揭示複合材料(總重量份為100.8)包含40份(約39.7wt%)聚乳酸、30份(約29.8wt%)植物纖維、18份(約17.9wt%)增韌劑,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5進一步界定之「其中30重量百分比至50重量百分比的聚乳酸;20重量百分比至40重量百分比的植物纖維」,以及「15重量百分比至30重量百分比」的PBS接枝共聚物等技術特徵。況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例,亦未顯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5、8進一步界定之成分比例,相較於請求項1、4、7有何有利之功效。原判決據此論明證據2、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證據2、證據3及證據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證據2、證據2及證據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6不具進步性,證據4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至9不具進步性,並就上訴人提出補充實驗數據主張證據2之PBS-g-PLA不具有提高PLA與植物纖維之相容性功效,證據2、4均未教示如系爭專利使用未經化學處理、帶有親水基之植物纖維,而製得機械性能更優異之組成物,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4具有更佳之機械性質乙節,何以不足採取,予以論駁在案,經核與卷內證據並無不合,亦無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理由不備之情事。上訴意旨主張:PLA與PBS-g-MA混煉時,PBS-g-MA的基團MA與親水性的植物纖維交聯鍵結,並透過基團MA之親油端吸引PLA的酯基相互作用,改善介面相容性,使PLA與植物纖維良好相容,且證據2、3、4所使用增容劑最高僅5wt%,惟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PBS-g-MA最低為15wt%,以提升各成分間相容性,同時促進聚乳酸的結晶,且能夠提升熱變形溫度、耐衝擊強度及拉伸強度,且證據2、3、4均未揭示增容劑配比為15wt%至30wt%,故證據2、證據2及3之組合、證據2、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證據2、證據2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並無可採。
㈢綜上,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