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333號上 訴 人 蘇信豪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 表 人 鄭榮豐訴訟代理人 林佑錩
張家齊翁學謙被 上訴 人 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代 表 人 朱子昌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榮豐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朱子昌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均有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鄭榮豐現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之代表人,朱子昌現為被上訴人空軍第一修護補給大隊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鄭榮豐及朱子昌應分別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麗 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