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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上字第 56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566號上 訴 人 鄭進宅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代 表 人 卓榮泰被 上訴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顧立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 代理 人 傅鈺菁 律師輔助參加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呂坤修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聲明為:請依民國85年5月25日之前之管制規則判定上訴人被徵收之建築用地自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並依規定獎勵建蔽率。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作成上訴人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及加計其依建蔽率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之處分。㈢請依85年5月25日之前之管制規則判定上訴人被徵收之建築用地自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並依規定獎勵建蔽率。經核上訴聲明第2項所示部分,係提起上訴後所為之追加,依前開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麗 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