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567號聲 明 人 林昭泰
龍昱廷黃士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李明安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關廟區公所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67號),聲明承受上訴人李明安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駁回。
二、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明人以上訴人李明安與被上訴人臺南市關廟區公所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李明安於訴訟進行中,已將○○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聲明人共有,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惟按,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明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是上訴人李明安於訴訟進行中,雖將○○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聲明人共有,尚不發生訴訟當然停止,自無承受訴訟之問題。本件既無法定承受事由之發生,則聲明人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有無依行政訴訟法第110條規定「承當訴訟」之問題,因聲明人未提出「承當訴訟」之主張,故本院自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陳 文 燦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