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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上字第 53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532號上 訴 人 賴銘宗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被 上訴 人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翁章梁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水上車輛基地)工程」,由交通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111年7月19日函核准徵收坐落嘉義縣水上鄉(下稱水上鄉)下寮段下寮小段205地號等22筆土地及其地上改良物,被上訴人據以於111年8月30日公告自111年8月3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辦理其中9筆土地及其地上改良物之徵收及補償,上訴人所有坐落同鄉○○段○○小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亦在其內,故另有函知上訴人對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其中補償地價數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10元。上訴人於公告期間內對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以111年11月14日府地權字第1110278312號函(下稱原處分)回復查處維持原公告關於系爭土地補償價額之結果,上訴人不服,提出復議,經被上訴人提請嘉義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12年3月17日112年第1次會議決議維持原徵收補償價額,並以112年5月26日府地權字第1120116921號函通知上訴人復議結果。上訴人不服,循序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議結果)均撤銷。⒉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地價,應作成以每平方公尺8,214元計算,合計共2,386萬9,884元徵收補償費之行政處分。」經原審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本件系爭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案例蒐集期間所選取3件買賣實例之比較標的,其中第1、3件比較標的在案例蒐集期間之交易價格,與前、後次交易之價格對比,有明顯上漲趨勢,原判決卻依被上訴人所提事證,以水上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全部交易實例之平均價格計算市價變動幅度,認比較標的交易日至查估基準日之間,價格無明顯波動,不須另予調整,顯違反土地正常單價應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規定等語。惟查,原判決已論明: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此筆徵收宗地之市價查估,關於案例蒐集期間之買賣實例,已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下稱查估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款規定,估計土地之正常單價,並選取3件比較標的,依查估辦法第19條規定,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就區域因素及各項個別因素進行調整後,查估比準地之比較價格;其中因水上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在估價基準日前1年或半年內期間內,地價呈現微幅下跌趨勢,故查估時,以地價無明顯波動為由,未予調整,而在填載比較法調查估價表時,將交易日期至估價基準日之調整百分率記載為0%,以查估比準地之比較價格,與查估辦法第17條規定相符,對上訴人未產生不利益結果,尚無違誤,上訴人以單一個案歷次交易價格差異指摘比準地比較價格之查估,並無可採等語甚詳。經核上訴意旨無非重申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之論斷,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