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661號上 訴 人 柯錫佳
柯瑞峯柯建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道局代 表 人 楊正君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6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