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723號上 訴 人 羅珮綺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 上訴 人 國立高雄大學代 表 人 陳啓仁上列當事人間退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則應揭示該解釋、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係被上訴人所屬法律學系碩士班學生(103學年度入學,於103學年度至104學年度、107學年度至108學年度第1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休學),原應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修業期限屆滿,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研究,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111學年度(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專案延長修業年限1年。嗣上訴人於上開期間仍未通過碩士學位考試,經被上訴人依國立高雄大學學則(下稱高大學則)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12年8月30日高大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退學。上訴人不服,遞經被上訴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駁回、教育部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申訴決定及原處分,經原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應以法律為之,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專)班畢業論文審查及學位考試辦法(下稱系學位考試辦法),係依據國立高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下稱高大學位考試細則)授權訂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上訴人計畫於112年7月28日公開發表論文,惟因7月27、28日高雄適逢颱風天放假未能順利通知系辦(7月29、30日周休二日),故始於7月31日將該等情形告知系辦,應可比照民法第139條規定法理,以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自得再延長時間完成畢業程序,該條文並未明定以法律上障礙延續至時效期間終止時為要件,此乃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107年7月也曾進行畢業程序流程,學校就107年先行的處理程序已使上訴人產生信賴,原審言詞辯論時,上訴人擬提出該項爭點時,原審以107年畢業程序流程非本案爭點,無需討論,判決亦未將上記答辯要旨理由載明,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查,原判決已敘明:依大學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規定意旨,大學就關於學生退學等相關事項,享有大學自治權,由大學列入學則。被上訴人為規範法律學系碩士班成績及畢業等相關事項,依高大學則及高大學位考試細則訂定系學位考試辦法,核其內容均屬大學自治權行使之合理及必要之範圍,高大學則、高大學位考試細則、系學位考試辦法均無牴觸國家監督大學之法律,亦未逾越憲法所保障之大學自治,原審自得予以適用。上訴人之修業年限應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112年7月31日)屆滿,其雖已修滿規定學分及規定課程,然於上開學期結束前,仍未通過論文口試,被上訴人依高大學則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上訴人為退學處分,自無違誤等語甚詳;並就上訴人主張因112年7月27、28日高雄適逢颱風天放假,依民法第139條規定應展延其口試期限一節何以不足採取,予以論駁在案。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