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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上字第 9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上字第96號上 訴 人 張芥華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 專利師

廖韋齊 專利師

陳學箴 專利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徐念懷 律師黃立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文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文元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智院駿113技協2字第113000129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