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145號抗 告 人 林振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13年6月4日繳納裁判費,惟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