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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抗字第 26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267號抗 告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聲再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以113年度聲再字第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此規定準用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由本院所作成,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向原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麗 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