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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抗字第 26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268號抗 告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㈠按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前揭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㈡經查,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就原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

為管轄錯誤,而裁定移送本院,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抗告人或以不符管轄相關規定之一己主觀見解,或以無關管轄之理由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李 玉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