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282號抗 告 人 賴朝良
張春朝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鎮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區段徵收(追加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相對人前以民國107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107130519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報請區段徵收OO市OO區OOO段7-1地號等2,119筆土地,面積合計99.244382公頃,並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下稱系爭區段徵收案),經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以107年10月2日府授地區二字第1070231982號公告,並以同日府授地區二字第10702319821號函通知系爭區段徵收案之徵收範圍內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在案。嗣張金城等34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先位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抗告人於起訴狀送達相對人後,具狀追加為原告,聲明同張金城等34人。經原審以抗告人追加之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在系爭區段徵收範圍內擁有土地及建物,就本案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原裁定認為無訴訟標的合一確定,認事用法未當等語。
四、本院查: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
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係指法院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該數人之全體,在法律上必須為一致之判決而言。
㈡抗告人於訴狀送達相對人後具狀追加為原告當事人,相對人
則表示不同意追加(見原審卷二第587頁)。查抗告人與張金城等34人係因各自所有之土地或建物因相對人以原處分核准徵收,而分別受有損害,其訴訟標的對抗告人及張金城等34人非必須合一確定,是抗告人追加為原告當事人,自與前開所定應准許追加之情形未合,原裁定予以駁回其追加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