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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抗字第 36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368號抗 告 人 劉古梅妹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3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