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61號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共 同代 表 人 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等間退還稅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均已合法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