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聲再字第352號聲 請 人 王千瑜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5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