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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1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李德榮

彭建源

沈文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映筑 律師(法扶律師)

薛煒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間赦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 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3號),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分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及臺北看守所待執行刑罰,並無收入而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法扶基金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上開抗告案,經該基金會覆議後准予扶助(扶助種類:訴訟代理及辯護),有法扶基金會民國113年3月25日法扶總字第1130000539號函附聲請人覆議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