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可知,停止訴訟是以據以聲請的行政訴訟事件仍繫屬而尚未終結為前提,若該事件已經終局裁判而終結,則其聲請裁定停止該事件的訴訟程序,即應認為無理由。
二、聲請人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等語。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已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駁回而終結在案,有該裁定附於卷內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該事件的訴訟程序,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