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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聲字第 60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聲字第600號聲 請 人 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熊依翎 律師李柏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外,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此在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所謂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02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行政法院,且不因該訴訟已因裁判終結脫離繫屬而有所不同。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區段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在本院繫屬中。聲請人就該事件,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