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3年度聲字第622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及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4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4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另對前揭補正裁定提出「行政訴訟異議暨聲請查復及管轄權移轉狀」,惟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殊無允許聲請人得為不服之表示。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