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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上字第 28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289號上 訴 人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范宸赫訴訟代理人 蔡惠琪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張世棟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委由訴外人宏萊報關行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向被上訴人報運自加拿大進口英國產製西元2019年ROLLS-ROYCE WRAITH舊汽車1輛(進口報單號碼:第AW/BC/10/569/H3635號,下稱系爭舊汽車),申報價格CFR CAD370,000/UNT,經電腦按貨物查驗(C3)方式通關,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上訴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6,475,765元、營業稅624,235元及其他稅費2,800元後,先予放行。被上訴人嗣據查價結果,改按FOB CAD509,000/UNT核估完稅價格,核定應納稅費8,633,523元,以上開保證金及營業稅抵充後,以111年6月13日普基普五補字第0111030487號函檢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通知上訴人補繳稅費1,530,723元(下稱原核定)。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後,經被上訴人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重新審查原核定結果,以112年4月11日基普五字第1121009696號重審復查決定,撤銷原復查決定,並變更原核定,改按FOB CAD505,000/UNT核估完稅價格(下稱原處分),上訴人對原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上訴人部分均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原處分及原核定不利上訴人部分均撤銷。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行為時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核估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後段明定僅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低折舊之車款不適用該款規定,原判決曲解為自北美進口舊汽車之配備,如KELLEY BLUE BOOK或美國J.D.POWER舊汽車行情雜誌(下稱J.D.POWER雜誌)上查無價格資訊,即不適用行為時核估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係以自行創設之要件限縮該款適用,違反該款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從低核估之規定。況上訴人已提出KELL

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之新車零售價及J.D.POWER雜誌同款中古汽車行情價格,並非查無同款車價格;縱前述資料未加計BLACK BADGE,被上訴人亦可依查得資料核定,非無法就選配部分核定價格,惟原審徒以上訴人提供之J.D.POWER雜誌中古汽車市場行情未見載有BLACK BADGE字樣,判定本件不符合行為時核估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並以上訴人未能提供正確計算方式及金額而駁回請求,明顯不清楚關稅法第35條之合理方法核估方式,且有不適用行為時核估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之違法。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判定系爭舊汽車屬手工製造車不服,原審就此函詢勞斯萊斯臺灣區總代理盛惟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函復系爭舊汽車為手工組裝車,非手工製造車,然原判決就上開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未敘明不可採之理由,自屬理由不備等語。

四、經查,原判決已敘明:㈠依行為時核估要點第2點規定,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時,實到貨物之車體本身「及其配備」,均在核估範疇之內;又同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之適用,以自北美進口之舊汽車,無同款但書所定改裝車、「手工製造車、少量車」及低折舊之車款等不適用該款情形,復查無該款所稱離岸價格,並於KELLEY BLUE BOOK上列有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另J.D.POWER雜誌上亦列有AVERAGE TRADE-IN之價格,為其前提,且此所謂「新車批發價格」與「AVERAGE TRADE-IN價格」,應包含與進口之實到貨物相同型式年份之車體本身及相同配備之價格資訊,始符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範意旨。系爭舊汽車進口報單申報來車選配有BLACK BADGE PACKAGE,依行為時核估要點第2點規定,自應將BLACK BADGE PACKAGE配備列入核估範疇。㈡系爭舊汽車為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車,屬訂製之手工製造(hand-made)車,及每年全世界生產量在1萬輛以下且於我國前1年度銷售量在3百輛以下之少量車。又經被上訴人查閱J.D.POWER雜誌,其上並無登載Rolls-Royce汽車價格資訊;上訴人雖提供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為USD313,175元,然未提供系爭舊汽車進口時申報之選配BLACK BADGE PACKAGE價格;其另提出J.D.POWER雜誌2019 Rolls-Royce Wraith中古汽車市場行情價格等資料,亦未載有系爭舊汽車進口時申報之選配BLACK BADGE字樣,且檢索價格時間不明,不足以合理反映系爭舊汽車應有之價格行情,尚無法作為核估價格之參考。被上訴人因認系爭舊汽車無法適用行為時核估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乃依同項第3款規定,提供系爭舊汽車之進口報單申報資料及配備明細表等資料,請專業商提供系爭舊汽車合理進口行情價格為FOB CAD505,000~515,000/UNT,據以從低核估系爭舊汽車之完稅價格為FOB CAD505,000/UNT,合於行為時核估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及關稅法第35條規定,洵屬適法有據等語。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主張無非以其主觀之見解,就原審已論斷或指駁不採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鍾 啟 煒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