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古敬程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 律師
杜佳燕 律師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坐落臺中市后里區新公館段17地號土地(重測前編定為改制前臺中縣后里鄉公館段20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經改制前被上訴人(即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下稱被上訴人)辦理第1次使用分區即使用地類別編定作業,以民國69年5月31日69府地用字第80800號公告(下稱69年5月31日公告)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73年間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被上訴人以73年9月21日函核准之,並報請改制前臺灣省地政處同意備查而登記在案。後上訴人於111年12月間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全部,因認系爭土地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屬「建」地目,應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目前依變更編定後所登載使用地類別有編定錯誤之情事,於113年3月29日,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下稱編定作業須知)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下稱豐原地政所)申請更正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下稱系爭申請)。案經豐原地政所報經被上訴人審認系爭土地不符合法定更正要件,乃以113年4月25日府授地編字第1130109640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系爭申請,囑由豐原地政所通知上訴人。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聲明訴請被上訴人應依系爭申請,就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作成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之行政處分。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㈠編定作業須知第23點、第9點等並未規定更正土地使用類別之編定,須以原編定有錯誤或遺漏為限,系爭申請亦未主張原編定有錯誤或遺漏,僅依編定作業須知上開規定而申請更正編定,被上訴人應為准許,原判決卻以編定作業須知上開規定之土地使用類別更正編定以原編定有錯誤或遺漏為限,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適用法規不當、判決不備理由並違反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㈡系爭土地於73年間乃因水患難作建築使用,始經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但未種植農作物使用,今水患整治有成,系爭土地可再作建築使用,系爭申請於法有據,原判決未盡調查之責,適用法規不當且判決理由矛盾及不備等語。惟查,原判決已論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區域計畫後,依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所公告非都市土地使用類別之原編定結果,如有不符合編定作業須知規定之錯誤或遺漏情事,始得依編定作業須知第19點、第23點等規定申請更正;至於土地使用類別編定公告生效後,另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為使用類別變更編定之登記,其適法性之爭議,非更正編定適用範疇。系爭土地經公告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並辦竣登記後,不因嗣後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而影響原公告編定結果之正確性,系爭申請依編定作業須知請求更正登記,無從准許等語甚詳。經核上訴意旨無非重申其一己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已論斷或指駁不採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