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209號上 訴 人 黃華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
復基金會代 表 人 張文貞上列當事人間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6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1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6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