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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上字第 34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343號上 訴 人 江阿榮(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謝沛澂 律師葉宸頤 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蕭湘君

梁恒瑜周杰寬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被上訴人為辦理「鶯歌第一公墓興設第二公墓工程」需用新北市鶯歌區鶯歌段牛灶坑小段55-2、55-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0.1423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以民國111年7月19日台內地字第111026445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核准徵收系爭土地及其地上改良物,被上訴人據以於111年7月26日公告自同年月27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止,辦理系爭土地及其地上改良物之徵收及補償,同日函知含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選定人及上訴人(下合稱系爭共有人)等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地價數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32元。上訴人嗣對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下稱系爭申請),經被上訴人以111年10月28日新北府地價字第1112072593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回復查處維持原公告關於系爭土地補償價額之結果,上訴人不服,提出復議,經被上訴人提請新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11年12月20日召開第10次會議決議維持原徵收補償價額,並以112年1月10日新北府地價字第1120044513號函通知上訴人復議結果。系爭共有人對原處分一、二均有不服,提起訴願,分別經行政院、內政部駁回其訴願後,選定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先位聲明:「行政院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一應予撤銷」;備位聲明:「⒈內政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二不利上訴人部分應予撤銷;⒉被上訴人就系爭申請,對江正和應作成再補發徵收補償價額744萬7,982元,對上訴人及林阿文、陳林雲霞、林君琦、江心怡、林幸福5人應作成再補發每人徵收補償價額115萬6,480元之行政處分。」經原判決以先位撤銷訴訟逾起訴期間為不合法;備位訴訟為無理由而併予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系爭土地為面積僅1,423平方公尺之農業用地,被上訴人之公墓工程只需向右往面積廣大之公有殯葬用地偏移,即可避免徵收系爭土地,故原處分一核准徵收並無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原處分二所查處之徵收補償價額,因近來不動產交易價額飆漲,與系爭土地同面臨中正一路約100餘公尺之土地,雖非買賣案例蒐集期間而於104年間調解成立之價格,已達每平方公尺1萬5,000元,有其參考價值,被上訴人未審酌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以位於偏僻山區、山坡地、面臨山間小路、交通不便之3筆比較標的比較查估後,遽查估評定徵收補償價額,違反一般價值判斷原則,又未將買賣案例蒐集期間恰逢新冠疫情之因素納入考量,有判斷瑕疵,原處分二非屬適法等語。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申不服原處分一、二之理由,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補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