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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上字第 30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305號上 訴 人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鄒劍寒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蔡㚡奇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富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皇吉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9條規定對行政判決提起上訴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2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參加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FUJI GRAND」商標,指定使用於被上訴人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3類服務,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服務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嗣上訴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檢具註冊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據以異議商標,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對之提起異議。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13年1月31日中台異字第11200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上訴人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3類之服務部分,應為異議成立並撤銷註冊之處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據以異議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雖於電動按摩椅商品及其零售服務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且於該領域具相當識別性,兩商標近似程度亦不低,然考量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3類之旅館及餐飲等相關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著名之前述商品或服務不具關聯性,且未見據以異議商標於系爭商標服務領域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自難認為相關公眾有可能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再者,外文「FUJI」為既有詞彙,第三人以其作為商標或其一部而獲准註冊者高達500件以上,自不會有逐漸減弱或分散據以異議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之情形;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並無危害一般人身心或貶抑據以異議商標信譽之虞,即無使人對據以異議商標之信譽產生負面印象的情形,上訴人復未提出參加人以有害或毀損信譽之方式使用系爭商標,而有使一般消費者對據以異議商標之信譽產生負面聯想之相關事證,是以,系爭商標之註冊,尚難認有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據以異議商標之識別性,而有減損其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自亦無同款後段規定之適用。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後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論斷違誤、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始提出之ETTODAY新聞1則,核屬新證據,本院無從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