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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上字第 48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上字第483號上 訴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誌宏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吳雅貞 律師洪珮瑜 專利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歐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俊安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

江國慶 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8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8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唐之凱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5年2月6日智院駿115技協5字第1150000454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秀 圓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