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556號上 訴 人 林許麗鳳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簡瑟芳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 表 人 虞積學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向本院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日寄存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0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均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王 俊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