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515號上 訴 人 蘇偉碩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盧凱軍 律師陳俊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復經原審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判決後,上訴人再行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惟上訴人仍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向原審繳納新臺幣6,000元之上訴裁判費,自有溢繳情事,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家 賢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