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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上字第 66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669號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翁肇喜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 律師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經營人身保險業,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3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所示勞工蔡秀卿等13人(下稱系爭業務員)為上訴人之保險業務員。被上訴人查得上訴人所屬系爭業務員自民國94年4月份至112年8月份期間工資已有變動(工資總額包含名為「承攬報酬」、「僱傭薪資」、「續年度服務報酬」等),惟上訴人未覈實申報及調整其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之月提繳工資,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以112年12月25日保退二字第11260197081號函(下稱原處分),逕予更正及調整系爭業務員之月提繳工資(詳如原處分所檢附之月提繳工資明細表所示),短計之勞退金將於上訴人近期月份之勞退金內補收。上訴人不服,循序向原審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重申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復執陳詞為爭議,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參照上訴人與系爭業務員間簽訂之「承攬契約書」及構成勞務契約整體內容之相關附件約款,系爭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須親自履行,並對上訴人負有遵循保險法規相關規範及契約約定之義務,若有違反,有受上訴人懲戒處分之可能,核對上訴人具有人格與組織之從屬性,且系爭業務員乃為上訴人之經濟利益招攬保險業務,上訴人對報酬及服務獎金之計算及發放方式具決定權,並得片面調整,系爭業務員則無決定及議價空間,對上訴人亦具有經濟上之從屬性,雙方間勞務契約實質上應屬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勞動契約;而因保險商品特性,有賴業務員配合客戶時間勤於主動探訪並從事專業解說,方能提升招攬成功之機會,是系爭業務員之工作時間本需相當彈性,與其他外勤工作者勞動契約所約定給付勞務方式類似,且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關係下之工資,亦包括「按件計酬」之報酬給付方式,尚難因系爭業務員得自由決定招攬保險之工作時間、地點、對象及招攬保險報酬計算方式,即認雙方間非勞動契約而屬承攬;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已內化為上訴人與系爭業務員間勞務契約之內容,且依上訴人所定懲處辦法,其對系爭業務員招攬保險行為指揮、監督之強度與密度,亦有別於管理規則,管理規則實乃強化上訴人對系爭業務員之指揮、監督,而非單純公法上對上訴人之監理規範,尚不得以上訴人依約對系爭業務員之指揮、監督,有部分源自已納入契約內容之管理規則,即否認雙方間勞務契約之從屬性;另系爭業務員之業務範圍除招攬、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外,尚包括契約締結後,為維繫保險契約持續有效所提供客戶之相關服務、聯繫、諮詢等,其依約所領取之「承攬報酬」、業務津貼、首年度保費佣金及續年度服務獎金等,均屬招攬保險業務之勞務對價,乃屬工資無誤等語,指摘為不當,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或理由不備、理由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