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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上字第 73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上字第739號上 訴 人 楊文通

楊陳葉楊文勝楊文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代 表 人 陳健豐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美華 律師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王瑞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該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臺灣省政府前為興築渡頭堤防,於民國53年5月收購上訴人楊陳葉之配偶,即其他上訴人之父楊鴻源(於107年9月22日死亡)所有重測前坐落○○市○○區○○○段○○○小段(下同)878地號部分土地,該部分土地即嗣於57年7月間分割出之878-4地號土地,並於62年間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臺灣省所有,管理機關為水利局。878-4地號土地嗣經分割並與其他土地合併、重測為坐落○○市○○區○○段0小段754、755(下稱755地號)、756(另又分割出756-3地號)、757地號等4筆土地。上訴人主張改制前輔助參加人即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曾以64年10月7日函表示,坐落渡頭防洪牆外緣起至堤內水平量距11公尺外之土地,得辦理發還,而878-4地號土地即位在得予發還範圍,迄未受發還,乃於110年10月27日向改制前被上訴人即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申請,以收購價發還878-4地號土地所分割出之878-7地號土地(上訴人主張該土地目前坐落755地號土地範圍)持分2分之1,經被上訴人以110年12月16日函復無法發還在案。上訴人不服,循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上訴人應將中華民國所有75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08分之30,於上訴人返還新臺幣545元時,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公同共有。」經原審以111年度訴字第984號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字第49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上訴人仍不服,以原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向原審提起再審之訴,聲明求予廢棄原審確定判決,經原審以114年度再字第3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原審確定判決調查證據,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及任何地貌問題,即以「因現場之堤防不清楚是否為收購當時之堤防,也看不出舊有堤防之存在」為理由,為突襲性裁判;依上訴人所調取878-4地號土地自60年起迄今之航照圖,可發現該土地並無原審確定判決所稱地貌全然改變之情事,進而可確認目前現存堤防與舊有堤防間之差異;原判決就上訴人所提航照圖未詳予認定,即遽認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指「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難謂無速斷之嫌等語。經核上訴意旨無非係就於前訴訟程序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事項再為爭執,而就原判決以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終結前,非不知所提證物之存在而得以提出使用,此情與行政訴訟法上開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要件不合為由,認定上訴人所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而予駁回,究有如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同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則均未具體說明及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梁 哲 瑋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