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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年聲再字第 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年聲再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惠民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年聲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年聲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及114年6月24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