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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8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187號抗 告 人 粟振庭(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空軍氣象聯隊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