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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4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247號抗 告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 人代 表 人 王全中(變更登記前之代表人,具律師資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進度、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抗告人以原審111年度訴字第211號有關營業事務事件(下稱本案)之受命法官及審判長(下合稱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經查,抗告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原為抗告人王全中,嗣於原審訴訟進行中,變更登記為林岱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網頁附本案卷可參。抗告人所指承審法官無視抗告人主張王全中方為公司合法代表人,及抗告人已經對非法之變更董事長登記提出相關訴訟等意見,乃受命法官竟將本案候核辦並函查公司代表人變更事宜,且在函查信封上註明「勿由王全中先生代收」,致王全中無從知悉程序及表示意見等情事,無非係對承審法官訴訟指揮、調查訴訟要件及證據之職權行使,主觀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而未釋明該法官與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具體事實,核與前揭聲請迴避之要件不合,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主張本案承審法官上開行為偏頗,已非公平法院,原審未依抗告人之聲請聽取法庭錄音以證明上述偏頗情事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