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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5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251號抗 告 人 沈金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向本院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及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