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6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265號抗 告 人 陳平安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4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3日送達。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