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40號抗 告 人 林慧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楊 坤 樵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