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47號抗 告 人 林慧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等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但因抗告請求訴訟救助選任律師狀沒有簽名或蓋章,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佐證。
至今抗告人仍然沒有補正,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