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98號抗 告 人 江慧楓
高慧容孫逸民
陳淑芬
張麗貞
陳玟蓉
周志明
傅立德
蔡東益
葉明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王姿翔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停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所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4年度停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向原審繳納新臺幣(下同)1,500元,有原審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5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