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04號抗 告 人 辛砬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4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對之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所提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鍾 啟 煒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