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抗字第 31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16號抗 告 人 陳煒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如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鍾 啟 煒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