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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抗字第 32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25號抗 告 人 陳煒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5號裁定提起抗告,雖繳納裁判費,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抗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