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28號抗 告 人 林慧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係對於原裁定所設救濟程序,自應以已受裁定之當事人為對象始得提起,抗告人另增列其他相對人,於法亦有未合,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秀 圓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