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335號抗 告 人 林慧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淑 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