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抗字第411號抗 告 人 汪道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並釋明之,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抗告人雖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所提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李 君 豪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