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83號聲 請 人 游宗文(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臺灣省政府業務)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6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6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3年7月3日及114年8月11日(入庫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高 愈 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