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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8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再字第880號聲 請 人 游宗文(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發展委員會(承受原臺灣省政府業務)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83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83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法官 鍾 啟 煒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裁判案由:徵收放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