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4年度聲再字第955號聲 請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寶環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賴彥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